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局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总结交流、分析工作、部署任务。
第二十五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形成详实充分的资料,经主办处(室、局)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自觉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要求请假的,须向组织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负责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经市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局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登记造册,再按办文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督办;重要的紧急文件,不得超过来文单位规定的办理期限;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文件,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反馈给市委办、市府办督查室以及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汇总的办理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其他由主办处(室、局)和事业单位负责反馈并交办公室存档。反馈的内容须经办理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市局制发的文件分为“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和冠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头的各类函件。
第三十二条 市局直属机关党委可制发“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纪检派驻机构可制发“中共宁波市纪委驻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文件”;团委、土地学会等群团组织可以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