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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以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及局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于分管局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工作分工的,以及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长签发。其他处(室、局)不得对外行文。

  市局《国土资源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文,要严格把握公文质量,内容应与市局的决策部署相一致。涉及其他处(室、局)或事业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应当会签。

  第三十五条 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控制文件数量。局领导讲话,一般以《国土资源信息》印发。

  第三十六条 市局党委印章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市局印章由局长、副局长批准使用;市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使用。局党委和局印章使用的领导批准件必须留底,签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保密文件外,所有文件网上运转,提高效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局领导成员要带头遵守纪律、改进作风,带动并确保全局政令畅通、服务高效。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局机关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全体干部的集中学习(或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限时办理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工作岗位AB角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一条 局长离开市区出差(出访)或休假,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市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实行局领导每日工作安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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