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教育、规划、经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要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三)落实防治措施
1.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落实监测经费,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实战、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能力。
2.加强地质监测预报。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工矿、学校,要密切关注各级气象台发布的强降水天气过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预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建矿山等都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实行备案登记。
4.组织重大隐患点治理。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段(点)制定防治方案,避免重大群死群伤地质灾害发生。需进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立项治理或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立项治理;已经立项治理的项目,要落实匹配资金,指导和督促施工过程中招投标、施工进度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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