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管理知识和小汽车编制管理知识的通知


  7、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8、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9、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10、在我国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如:中卫市乡镇编制调整为市直部门编制必须由自治区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14、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部分人民团体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人员,都可以使用行政编制。

  15、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16、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主要是政法专项编制,包括地方各级公安、审判、检察、司法、安全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使用的行政编制。专项编制由中央统一审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

  17、从使用范围上划分,事业编制可分为编制数和聘用人员编制数两类。

  18、市(县)事业编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编制总量内,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19、从经费形式上划分,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类。

  20、同一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两种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

  21、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原则上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不得改为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单位编制员额总数的7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