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汽车编制管理采取一户一证的管理方式,每个单位核发一本小汽车编制管理证,记录单位小汽车核定编制数、新增编制和实有车辆情况。
4、小汽车编制管理证是办理小汽车购置、入户等事宜的合法、有效依据和凭证。
5、申请核定、增加小汽车编制,应先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核定。
6、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特种车辆,包括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工程抢险车等,不占小汽车编制。
四、小汽车编制核定及小汽车配备标准
1、小汽车编制数应根据各单位编制、领导职数、职能特点、工作性质等因素全面考虑,从严控制,合理确定。
2、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的核定,每个处级单位定编一辆公务用车。每5名处级干部定编一辆公务用车,其他工作人员20人定编一辆公务用车。
3、小汽车配备严格实行排气量和价格“双控”标准,并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置。
4、党政机关购买的其他公务用车,排气量应控制在2.0升以下、价格应控制在25万元以内。
5、对车辆超标的单位,各级财政不得给予任何补助和安排经费。凡是超标车辆,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各单位购置小汽车,应当持小汽车编制管理证,到自治区政府采购部门办理车辆采购手续。
7、各单位以捐赠或项目用车名义,变相购买超标车辆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
(一)未核定小汽车编制的;
(二)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小汽车超编的。
五、小汽车资产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的小汽车需要报废的,车属单位先到车管部门技术鉴定机构办理车辆报废技术鉴定,经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由车属单位填报《车辆报废单》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调整相关资产、资金帐目,并及时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销。
2、车辆注销后,需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证》到同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实有车辆核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