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民爆、水利、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对辖区和所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监管执法计划和实施方案,把定期督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空挡、无监管盲区。
2.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兵把口、联合执法”的要求,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密防范和监控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商业网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停产整顿、证照过期及取缔关闭后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从严进行处理。
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法定时限内,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严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尤其是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和质量,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2.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分级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重点抓好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紧密结合本部门、系统和所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不同时期、阶段和生产经营环节事故特点及监管重点,周密部署、跟踪监督、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扎实有效落实。
3.严格考核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企业安全投入考核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年度考核制度等,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酿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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