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三查,掌握情况,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必须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害,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时应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记录,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分述三查的内容和防治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防灾工作建议。
五、建立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在以下速报时限内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别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一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六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速报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一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分别速报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应报告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六、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加强与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确度。要在自治区、市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反馈地质灾害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七、加强沟通,强化在建工程项目防灾工作
各重大项目参建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地区暴雨特点和地质灾害情况,建立雨情、水情信息快速传递和沟通机制,保障信息及时有效;要加强施工人员驻地和挡水工程、滑坡体,以及高边坡、大开挖、地下洞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防范措施;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洪渡汛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参建单位和施工人员安全防患意识和自救能力。
八、加强汛期值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