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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经管)局、民政局:

  现将《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性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事关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事关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安全,事关加强村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纪委、监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等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纪委、监察、财政、农业(经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源头治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按照乡镇综合改革后形成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委托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监督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的使用;规范各类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加强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合法合规使(利)用,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民主程序的履行,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依法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协议,确保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的“四权”不变,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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