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一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我市的抵押贷款办法,争取更多优惠的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二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按省委省政府的安排,2010年在我市将选择1个县、区(市)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市财政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并优先纳入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助的试点申报范围;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区(市)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财政要列出森林保险专项资金,对森林保险保费进行补贴,逐步建立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三)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森林经营者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抓好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逐步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赋予森林经营者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商品林采伐指标5年内可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积极探索采伐方式和严格控制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强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批复的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经营主体。
(四)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按照《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的规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鼓励农民走专业合作的路子,联合开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依法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搞好林权纠纷调处和合同争议仲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促进林权规范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