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科。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承办报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需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五)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县、区(市)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土地利用科。
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
(七)矿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市级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编制实施市级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工作;参与调处采矿权矿界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矿产品运销环节和采矿权市场;组织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协调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部门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协调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及探矿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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