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广、引导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使用。
(十二)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三)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非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及渔业船舶的造册登记工作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清理、取缔通航水域水产养殖碍航设施。
(二)负责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业船员的水上安全培训教育。
(四)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或参与库区水域渔业船舶沉船事故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
(六)配合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七)承担涉及库区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水利(地方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监督水利行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
(二)负责水利行业库区水闸、船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控。
(三)负责水库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域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编制水利行业库区水域水闸、船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七)承担涉及库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后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负责将库区周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及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