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防火分隔;
(二)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联动控制功能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五)取得局部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六)其他需纳入消防验收的内容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报审。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施工工地监督检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重新修改过消防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应作为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地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施工工地检查不应少于1次,检查后应填写《施工工地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十九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总平面布置、功能是否与图纸相符,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
(二)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要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需要见证取样;
(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
十三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