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四)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待储备土地出让后支付收购费用。
(七)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八)变更登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储备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征收报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报批。
(二)缴纳费用。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筹措缴纳报批有关费用。
(三)下达工作任务。土地征收被批准后,由市储委会办公室通过下达征收计划安排土地征收储备工作任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征地批文或转发批文、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宗地界址点图、规划文件等土地征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