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按照建设“宜居重庆”的要求,2010年要全面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和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示范的工作。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一圈”内各区县每年应建设2个以上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或绿色建筑;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区县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居住品质,打造并树立“绿色地产”品牌。
(六)积极发展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建筑通风等低成本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并结合各地资源实际,以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为重点,积极培育地方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并按照建设“平安重庆”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一是各区县必须落实和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工作的管理,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提高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审查质量。同时,对在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对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一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审查质量进行抽查,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施工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三是督促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四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定、备案、公告制度、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管制度以及针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信用档案分类管理机制。五是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尚未落实检测机构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当地建筑节能检测能力的建设。六是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的要求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