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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各类申请资料后,登记受理台账。应在5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3、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经复核无误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对于数额巨大,确实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单位受理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经过初审、复核以后再报送市局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本级直属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核的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及其申请依据;
  2、享受协定待遇的具体时间及减免的金额。
  第十一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或不准予享受协定待遇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告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备案报告。对于报送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登记受理台账。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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