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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04月17日 赣府厅发[2010]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有效预防经济运行中的市场风险、成本风险和债务风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履行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调度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面梳理政府管理事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应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二、加强对项目的规范审批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抓项目、扩投资摆在经济发展的核心位置,围绕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继续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最低资本金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概算管理,积极推行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工信等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公共财政建设,依法依规重点扶持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和完善债务偿还机制,维护政府信誉。给予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的,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程序和规定,并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不得为企业提供财政借款,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违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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