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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五、进一步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资金供给。对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资本金缺位、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出资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出资不实以及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六、依法依规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所需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继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不得以工业项目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以项目建设为名囤积土地、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的现象发生。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得随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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