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学条件良好。各种专业教室达到较高配置标准,能够积极实施教育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有效教学。学校基本实现信息技术现代化,校园环境整洁、美观、实用,在区域甚至全省都能发挥标杆作用。
(二)先进个人标准
1、先进行政干部标准
(1)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特殊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有明确的认识,在制定政策、安排工作时认真落实特教特办的思想,做到规划优先、保障优先、落实优先。
(2)以身作则,经常深入特教一线调研和解决实际问题,工作中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取得突出工作成绩,在战线中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宣传特殊教育事业,营造特殊教育发展良好氛围。主动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学生提供康复训练、就业安置、生活救济、劳动保障等服务,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2、先进校长标准
(1)认真落实残疾人保护法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积极争取支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残疾儿童就学提供良好服务。
(2)认真研究特教理论和业务,对特殊教育的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有独特的办学理念和较强的课程建设、管理和实施能力,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和指导,在本校有很高威信,形成在战线和区域内可推广的办学思想和经验。
(3)善于团结和带动同志,关心教师专业成长,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
(4)有5年以上校长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
3、先进教师标准
(1)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每一位残疾学生。
(2)具有较高专业能力,能够很好地承担起特殊教育的学科教学、医疗康复和缺陷补偿等工作,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和中坚力量,教学效果突出,深受学生和家长欢迎。
(3)从事特教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资格,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评选程序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统筹,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地市教育、民政、残联三部门按省规定的名额评选审核,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