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细化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细化措施的通知
(宁环发〔2010〕52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25号)精神,推进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将《自治区环保厅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细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环保厅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细化措施

  一、关于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直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事宜。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须到自治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项目试运行阶段,运营单位应向自治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领报告应先由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三)由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试点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四)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试点县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理设施、污染防治能力及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合格后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污染治理项目事宜。

  (一)试点县的环保、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申请污染治理项目。

  (二)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财政厅向试点县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三)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试点县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对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试点县环保、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