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完成后,对资金额度支持较大的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验收,其余项目由试点县环保局、财政局组织验收,报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抽验。
三、关于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原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环保厅核发事宜。
(一)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涉及试点县的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
(二)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
(三)试点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原由自治区环保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国控重点企业的排污量、排污口进行核算、核查,并进行预审形成意见报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对试点县报送的意见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关于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审核、审批或按规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试点县负责验收事宜。
(一)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试点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审核、审批,其中对化工、染料、印染、酿造、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试点县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并每年将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情况报自治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关于污染减排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直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事宜。
(一)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每年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与辖区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二)自治区环保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考核小组,对试点县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