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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10〕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就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基数核定

  市州收入基数核定。对此次重新明确收入级次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作为收入基数。推算办法为:以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确定(考虑到年底收入入库比重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全省前三年收入入库进度,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均按前10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计算)。计算公式为:

  收入基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月平均完成数×1.24)×2。

  对于收入混库、征收过头税、转移科目等导致收入不实的,经核实后相应调整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照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将市州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市州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

  市县收入基数核定。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根据“省直管县”要求和基数核定原则,比照省与市州基数核定办法,将省核定的各市收入基数分解落实到市与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市州、县市因改革形成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经市与县市双方确认后报省核定。

  非税收入不核定基数。

  二、补助基数核定

  (一)税收返还补助。以2009年财政结算中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数和所得税返还数,作为省对各市州、县市的税收返还基数。

  从2010年起,取消原按0.1系数集中各地的“两税”返还,省按上划中央“两税”增长比例的1:0.3系数分别对市州、县市直接计算“两税”返还。

  2010年计算上划中央“两税”增长比例时,将2009年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实际完成数按照新体制进行转换,作为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的基数,具体为:省独享企业上划“两税”全部作为省级上划中央收入,其他企业上划中央增值税由省与市州、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摊,其他企业上划中央消费税作为市州、县市上划中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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