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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州、县市上划“两税”有增长的,相应增加“两税”返还,并列入下年度的返还基数;上划“两税”负增长的,相应扣减返还额,并减少下年度的返还基数。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已经明确列入到市和县市基数的,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确定基数;只明确列入市基数、没有明确到县市的,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分别确定市和县市的补助基数。

  市对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已明确列入补助基数的,按2009年市县财政结算数确定基数;没有列入补助基数,但属常年执行的,由市与县市按常年执行的补助数协商确认基数;没有列入补助基数,但明确了具体期限的,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一次性补助不核定基数。

  (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明确了市级具体配套标准和比例的固定补助事项,按应配套资金数确定补助基数;其他相对固定、实质上已形成各县市经常性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以2009年市有关指标文件(单)下达的补助数为依据,由市与县市协商确认补助基数;明确具体执行期限的专项转移支付,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三、上解基数核定

  市对省固定的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分别确定市对省和各县市对省的上解基数。县市对市固定的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2009年市与县市财政结算数核定上解基数。其他上解事项,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一次性上解不核定基数。

  四、出口退税基数核定

  市将原省确定到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分解落实到市和各县市,经市与县市确认后报省核定;新下放的省属企业出口退税基数随增值税相应下放有关市县。2010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照92.5:2.5:5的比例负担,市县负担部分直接上解省。

  五、基数划转

  各市州、县市的有关基数,由省审定批复并办理划转。县市原对市的上解调整为县市对省的上解,相应增加省对市的补助;市原对县市的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上解,相应增加省对县市的补助。

  六、基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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