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三条 省财政厅商省政府医改办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考核评分后,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及方法
第四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在对各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以及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难度情况(主要指标为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和服务人口情况等)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情况(包括政策内容是否全面、实施时间是否明确、是否新增投入、是否有相关考核办法等)。
(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包括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特别是药品销售零加成)的进度安排、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要求、落实报销制度等内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包括合理界定机构服务功能、制定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制定人员配备标准以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内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解决安置分流人员,明确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包括人员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