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包括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内容。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包括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转变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等等。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该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各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各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制度为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及抽查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商市(州)医改办于2010年3月16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医改办报送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并附相关市(州)级、县(市、区)级文件(所有文件装订成册,文件目录包括文件标题、文号、发文单位及发文时间、页码等内容)。逾期未上报的,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根据需要抽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