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
|
| 100
|
|
|
1.制度建设情况
|
| 25
|
|
|
1.1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情况
| 考核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情况
| 2
| 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全面、实施时间明确、效果初步显现;仅制定方案而没有开始实施的扣0.5分。
| 1
|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全面、实施时间明确、效果初步显现;仅制定方案而没有开始实施的扣0.5分。
| 1
|
1.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 考核试点市州、县市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情况
| 6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定的非目录药品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落实提高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有措施;没有落实措施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实施时间有明确要求,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要求的零差率销售实施时间逾2010年3月的或没有考核办法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或允许药品加成、变相加成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或允许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药品的,不计分。
| 1
|
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
|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 4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 2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在岗人员培训、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没有该项内容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 1
|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
|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 3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实施绩效工资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文件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扣1分。
| 2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 1
|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
|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 3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及完善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要求;未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 2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 1
|
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
|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 7
|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明确规定;未规定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 2
|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有明确规定;未制定多渠道补偿办法的不计分。
| 1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落实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对落实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与绩效考核挂钩等政府购买服务挂钩之一作出要求的,不计分。
| 2
|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 1
|
2.改革政策实施情况
|
| 75
|
|
|
2.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 考核试点市州、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情况
| 45
| 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范围;覆盖范围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8
|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的非目录药品;使用范围超出的,不计分。
| 4
|
2010年1月31日前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覆盖范围每少4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25
|
落实上级要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未纳入的或未提高报销比例的不计分。
| 4
|
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省级药品招投标采购平台采购,统一配送;未按要求进行采购、配送的,不计分。
| 4
|
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
| 考核市州、县市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
| 30
| 市州、县市区已经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含明确补助资金分担级次、考核、补偿等机制),2009年已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考核、拨付资金的;未制定方案的扣2分,未实施项目的扣3分,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的扣2分。
| 4
|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因事设岗、人员聘用、合理分流人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等工作;未开展该项改革不计分,未采取全员聘用制的扣2分,未分流多余人员的扣2分,分流人员未妥善安置的扣2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扣2分,扣完为止。
| 4
|
试点县市区已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推行绩效工资的;未实行绩效考核或未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的,不计分。
| 8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开始实施“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财务管理办法;未实施的,不计分。
| 4
|
已经出台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行政府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购买服务,将201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医药卫生五项重点改革支出较2008年增长30%以上的(2009年按实际投入数,2010年按预算安排数);未建立多渠道补偿的扣2分,未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补助资金的扣3分,增长幅度低于10%的不计分,增长幅度介于10-20%的扣4分,增长幅度介于20-30%的扣2分。
| 6
|
县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着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决策监督机制,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及完善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管理不健全的,每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