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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消[2010]110号 2010年4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防控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认真做好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对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咨询和质询,有效防控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部门。
  各级消保(12315单设)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县级以上消保机构(12315单设)要确定专(兼)职信息采集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记录、分析和汇总,及时为辅助领导决策和防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各种食品安全信息。
  (二)信息采集渠道。
  12315受理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和国内各主要食品安全网站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相关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和预警信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或通报的食品监测和抽检信息、国外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
  1.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国、全省和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2.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和风险评估所获得的反映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上级工商机关、本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管或专项整治的工作信息,或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获取的工作信息,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12315受理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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