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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按信息来源渠道分类。
  1.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并明确要求查处的不合格食品、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嫌疑食品,应按要求立即做好市场清查、应急处置或专项整治。
  2.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一般食品安全信息和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外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等一般食品安全信息,视具体情况以阅知件或阅示件形式通报或报告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3.对12315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所反映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信息,应快速调查处理。在短期内,消费者对同一主体、同一事件投诉达5次以上,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投诉的,应立即上报上级机关。涉及食品安全等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应抽样取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发现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地域范围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4.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在没有得到可靠或权威的消息之前,为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社会消费心理恐慌,或应对媒体及消费者的咨询和质询,要在认真分析形势、跟踪掌握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必要时,可由省、市工商局商榷统一答复口径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信息通报和发布
  (一)信息通报。
  1.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其他途径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组织通报情况,便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防控和处置效能。
  3.对食品抽样检验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构成对人体健康危害的信息.视情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发现尚未列入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违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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