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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任务分工的通知

  35. 积极开展就业政策、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岗位拓展计划”。由武平负责,就业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创业就业处、职业能力处、市场处、人才中心、职介中心、鉴定中心协助落实

  36. 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由武平负责,市场处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创业就业处、人才中心协助落实

  37.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档案托管、转正定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工作。由武平负责,人才中心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局、职介中心等单位协助落实

  38.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建设,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由武平负责,创业就业处牵头,市场处、就业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协助落实

  39. 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加快建立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继续签订重点工程使用区内农民工生产项目责任书,巩固和扩大区外转移就业基地,发展和培育优势转移就业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就业、区外转移就业及自主创业,推进新进入市场的“两后生”就业。全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70万人左右,工资收入37亿元以上。由武平负责,农工处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创业就业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40. 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服务活动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由武平、程锐娟、刘建军负责,就业局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创业就业处、农工处等单位协助落实

  41. 探索建立帮扶困难群体就业长效机制和公益岗位循环使用机制。继续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帮助0.6万名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3万人,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由武平负责,创业就业处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工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42.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城乡劳动力7.5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培训0.5万人。继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校企合作、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的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依法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完善培训补贴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继续实施城乡特困群体和零就业家庭培训就业援助工程。由周万生、武平分别负责,职业能力处、农工处分别牵头,规财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43. 推进实施世行贷款农民工培训项目。由周万生、武平分别负责,规财处、农工处分别牵头,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44.拓展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试点。积极开发从业人员多、有一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好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重点开展回族刺绣品制作及枸杞树修剪、硬枝扦插、病虫害防治、干果加工等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工作。继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改革试点工作。由周万生负责,鉴定中心牵头,职业能力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45.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健全完善从自治区到乡镇街道的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具有实效的系列就业服务项目。由武平负责,市场处、创业就业处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就业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协助落实

  46. 整合优化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加强统一规范的区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将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快各县(市、区)街道、社区与人力资源市场联网,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经办能力。加强对经营性服务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管。由武平负责,市场处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协助落实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47. 扎实做好扩面提待工作。重点抓好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94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6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88万人,参保率8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80万人,参保率94%。失业保险参保4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1万人。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意见。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巩固并落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待政策。由程锐娟、刘建军负责,社保局牵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校人事处,就业局协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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