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口及临港工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按照我市港口、海域、国土等相关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协调。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的收取。
发展和改革、商务、住建、环保、海事、海洋与渔业、水务、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岸线开发项目前应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