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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三)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
  (四)有利于节能减排;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的组织申报、认定等具体技术工作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发展产业化基地,培育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以下简称《禁限技术通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的需要,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禁限技术通告》和建设行业发展状况,选择代表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和《新技术公告》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和行业发展状况,由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技术进行新技术认定,并对认定单位及持有的新技术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禁限技术通告

  第八条 《禁限技术通告》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论证形成《禁限技术通告》(征求意见稿),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禁限技术通告》(论证稿),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禁限技术通告》发布以下内容:限用、禁用技术名称、禁限范围、相关理由及替代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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