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技术通告》中的替代技术应是《新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禁限技术通告》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时修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禁限技术通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二条 对《禁限技术通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其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新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产品)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等。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公告》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对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重庆市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在推广应用中实行核准制。建设单位应提出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申请,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