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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五)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建筑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的部署安排以及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科普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领域资金政策。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开发)、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大对建筑节能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争取有效的资金补助。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国家及省推荐的节能设计评估和检查软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达标的方可选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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