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0〕1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动迁管理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对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不予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对无照房屋,由规划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告之当事人。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对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拆迁服务单位(包括拆迁单位、估价机构、拆除企业名称、自律承诺以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