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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

  政府安排的项目指挥部现场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和原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对上述公示内容,由市棚改办负责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动迁管理部门制定范本。
  第九条 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按1200元/ m2计算,由拆迁人向动迁管理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如拆迁中未出现任何问题,则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
  对给予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动迁管理部门调查测算的数额,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动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
  第十条 动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必须与实际建筑面积相符,以下简称原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原面积在65 m2以下、扩大面积在5 m2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 m2),超出5m2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交纳房款。
  原面积70 m2以上,产权调换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成本价格,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的价格。
  (二)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且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
  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相应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在规划设计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位置回迁。
  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要求产权调换到非住宅房屋的,无论本人经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均应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对待。
  (四)临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或宅店合一房屋中,居住面积不超过整体房屋面积30%,回迁符合非住宅条件的,可以整体回迁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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