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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

  设计图纸确定后,由拆迁人报动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经动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600元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给付双倍的搬迁补助费,即1200元;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户每月300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除外)。
  房屋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按每户6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拆迁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以被拆迁人在税务机关上年缴纳税额为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被拆迁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拆迁人须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或恢复原样。(2)约定回迁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3)约定回迁位置不得改变,如有改变,拆迁人必须根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回迁面积和回迁位置,按楼房销售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动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复核或复估结果有异议,确需进行技术鉴定而被拆迁人未申请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动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下达15日后,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动迁办、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公证处、信访办等进行强制拆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公证处、拆迁人等清点、登记现场物品,并予公证,拆迁人提供存放场所场地,公证处负责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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