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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

  市公安局对拒绝执行强制拆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市信访办组织动迁办、公安局做好强制拆迁后上访问题处理。
  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动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居住的,由动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严禁拆迁人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扒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收代扣各种费用,扣押被拆迁人的款物。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过程中,凡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一律先行免职,并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涉及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本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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