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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低矮陈旧的平房区。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涉建方面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必须严格依据公用民用建筑规范、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凡拟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必须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坚决杜绝无资质或借资质进行开发改造,绝不允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改造。
  第六条 报建程序、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一)市规划局先行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直接受理开发企业改造申请,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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