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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41号)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荣誉感,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评定标准与程序
  (一)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1.评定范围
  本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办理税务登记,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用好、无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指国、地税实际纳税总额不包括免、抵、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对2006--2007年度A级信用纳税人(见附件1)申请续评的,以及“税收服务直通车”企业(见附件2)申请评定的,如年纳税额达不到上述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放宽。
  2.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共管户A级纳税人600户。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以下名额推荐上报:
  南昌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推荐120户;
  九江、赣州、上饶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75户;
  宜春、吉安、抚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55户;
  景德镇、萍乡、新余市、鹰潭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联合推荐40户。
  3.评定程序与要求
  (1)纳税人申报。各级国、地税机关接文后请在相关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宣传,积极组织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辅导纳税人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评定标准申报信用等级,自评符合A级信用条件的纳税人,认真填写《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见附件3),并准备纳税人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包括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分别向所辖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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