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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的通知

  (2)资格初审。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申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评审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复审。
  (3)资格复审。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对各县(市、区)局报送的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过程中应根据《办法》相关内容充分征求征管、稽查等部门意见,并将联合研究确定的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于3月2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同时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进行终审。
  (4)资格终审。省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各地推荐的A级纳税人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入闱名单。
  (5)公示及授牌。省级税务机关对入闱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依原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和确定级次,原则上各级复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进行授牌。
  (二)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各类纳税人纳入参评范围,要对所有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各地应提高认识,加强B、C、D三个等级的评定工作。B、C、D三个等级的评定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比照A级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制订评定方案。B级纳税人由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牌匾。对评为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发纳税信用等级牌匾,但要加强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审查评定资格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A级信用纳税企业资格审查,一经发现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情况,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评定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地税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级次并取消对其采取的激励措施同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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