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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苏建规〔2010〕210号)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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