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1、坚持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协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镇(乡)域的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的衔接,确保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
  2、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合理确定城市、镇和乡村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和标准,明确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
  3、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和修改变更等,应当加强论证、完善程序、严格审批,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4、确保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严肃性。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各地应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落实《条例》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要求,深化规划许可、动态监管、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5、坚持节约资源,引导集约发展。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省情,坚持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引导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推进具有江苏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和节约型城乡建设。
  6、保护历史文化,保持地方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保护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乡文化脉络,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特色塑造,提高城乡建设水平。要特别重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风貌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