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和
《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的全覆盖。当前,要抓好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完善工作,加强总体规划的城乡统筹,做好市、县域和乡镇域的整体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和可操作性,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有序推进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要按照
《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工作,完善规划技术管理和审查机制,保障规划质量。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要根据
《条例》规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活动。
以
《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办、国办组织开展的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建设部、监察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调整规划、变更容积率的专项治理工作,适时开展《
城乡规划法》和
《条例》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违法建设的巡查机制,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保证执法工作质量。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贯彻实施
《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确定本地贯彻实施
《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共同努力推动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现新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