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买电脑版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可登记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对购买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先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发票认证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发票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认证业务的,经事发地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税控企业报税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申报征收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视同已受理,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
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申报业务和税款缴纳业务的,由事发地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不予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八条 文书受理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治安事件或上述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形,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警并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