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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二、严格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要求,新建生产企业及新建分站应建在交通运输方便、混凝土使用量比较集中的非繁华地区,且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上,符合城市规划的功能要求。新建生产企业要符合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建站工作。我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一企一证制度,需要设立分站的,分站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分站建设必须符合新建企业标准,分站建成后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方可投入生产。

  新建生产企业除满足资质等级标准外,其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还应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1、生产现场在绕城高速以外,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配有一台90立方米/小时以上(含90立方米/小时)的搅拌系统,企业自有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输送泵不少于1台。

  5、企业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试验室。

  6、“三废”处理必须全部达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7、所有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

  资质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到生产现场核查,现场达到生产标准的,经公示合格后予以审批。

  三、加大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供方、需方及监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要求、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共同组织交货验收,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指标等内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交货检验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发现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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