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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从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止。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向所在地市统计局(统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统考办负责(咨询电话020-83134074)。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各市统计局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不得收取其它考试报名费。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额上缴省统考办。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八)考试大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考办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高级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四、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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