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发[20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央、省驻清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中共清远市委
2010年3月19日
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粤发〔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市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