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党代表产生的程序。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工作一线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市党代会代表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尽量减少交叉。
第五条 实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市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六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二章
第七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九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市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