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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清远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提出质询。

  (一)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市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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