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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六、采购合同及结算

  省直单位与所选择的车辆协议供应商签订车辆购销合同,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采购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货款应按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七、协议供货车辆及价格的更新

  对协议供货车辆同系列车型的更新(改进)版、新增款,只要响应协议供货的条件,经向负责信息审核的部门备案核实后,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对暂未进入协议供货的品牌车辆,而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将不定期实施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期限内进行增补。

  协议供货车辆品牌、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更新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八、违规处理

  各协议供货代理商须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条款。对违反协议约定、价格欺骗、不及时(逾期)更新价格信息、市场整体售价低于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而生产厂商不相应调整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等行为,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通报、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取消该品牌车辆的协议供货资格。

  各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协议供应商串通提高采购费用,不得向协议供应商索要好处、收取回扣。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请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查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邮编:510030,电话:83188580、83188500)。

  十、各地市公务车辆协议供货

  本次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资格采购活动中,各参与竞争的品牌车辆制造商按照招标要求推荐了省内各地区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关名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公布(不另行发文),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优惠率及相关服务等与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相同。各地市可参照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采购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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