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1.市、县两级督导小组对集中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对整治工作进行查漏补缺,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2.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督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1日)。
1.市、县整治工作督导组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目标要求。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整治方案不落实、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平安清远,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整治。
1.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督办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协调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二是对报请政府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计划;三是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四是督促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从市政府到各社区、村(居)委会层层签订的整治工作责任书中,细化整治工作责任。凡在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3.安监、公安、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执照。
4.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完善对火灾隐患的防控体系,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消防整治工作舆论氛围;宣传工作要与整治工作同步进行,利用各类媒体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典型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在整治过程中,要定期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清新县政府及各级消防、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整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